不同瓦斯等級的礦井或一個礦井的不同地點,爆炸性混合氣體出現的方式、波及的范圍、出現的幾率、持續的
時間不盡相同,其爆炸危險程度的差異也很大。根據爆炸危險場所危險程度的不同,應該使用不同防爆性能的防爆設備,這樣才能防止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或事故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或電弧點燃井下的可燃性混合氣體,防止發生瓦斯煤塵爆炸。同時從經濟效益與使用方便的角度考慮,也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不同型式的防爆設備。例如隔爆型電氣設備重量大、造價高、維修不便,故只有在必須采用防爆型的場所才選用這類電氣設備。因此,從安全和經濟角度考慮,不同等級的礦井和不同地點應選用不同防爆型式的電氣設備。
1972年版《煤礦安全生產試行規程》第357條、第358條以及第359條已經開始對礦井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做出了一定的規定和分類;1980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394條做了較大修改,并建立了分類使用表,其后1986年版、1992年版以及200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均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補充,分類標準越來越詳細,越來越嚴格,也越來越科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