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科研、設計、制造、施工和運行等有關部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3kV及以上電力系統中電力設備和線路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作為科研、設計、制造、施工和運行等部門共同遵守的技術規程。
1.2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應符合可靠性 (信賴性和安全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的要求。當確定其配置和構成方案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a.電力設備和電力網的結構特點和運行特點;
b.故障出現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c.電力系統的近期發展情況;
d.經濟上的合理性;
e.國內和國外的經驗。
1.3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確定電力網結構、廠站主接線和運行方式時,必須與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方式,要滿足電力網結構和廠站主接線的要求,并考慮電力網和廠站運行方式的靈活性。
對導致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能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電力網結構形式、廠站主接線形式、變壓器接線方式和運行方式,應限制使用。
1.4 應根據審定的電力系統設計或審定的系統接線圖及要求,進行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系統設計。在系統設計中,除新建部分外,還應包括對原有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符合要求部分的改造設計。
為便于運行管理和有利于性能配合,同一電力網或同一廠站內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型式,不宜品種過多。
1.5 電力系統中,各電力設備和線路的原有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凡能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要求的,均應予以保留。凡是不能滿足要求的,應逐步進行改造。
1.6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新產品,應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鑒定,合格后,方可推廣使用。設計、運行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新產品的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