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試運行
第12.1.1條 取源部件,儀表管路,儀表供電、供氣和供液系統,儀表和電氣設備及其附件,均已按設計和本規范的規定安裝完畢,儀表設備已經過單體調校合格后,即可進行試運行。
第12.1.2條 儀表系統經調試完畢,并符合設計和本規范的規定,即為無負荷試運行合格。
第12.1.3條 經無負荷試運行合格的儀表系統,已對工藝參數起到檢測、調節、報警和聯鎖作用,并經48小時連續正常運行后,即為負荷試運行合格。
第二節 交工及驗收
第12.2.1條 儀表系統經負荷試運行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生產單位交工,生產單位應組織驗收。
第12.2.2條 交工驗收時應交驗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圖;
二、隱蔽工程記錄;
三、孔板、噴咀、文丘利管及流量檢測元件安裝記錄;
四、電纜(線)絕緣電阻測定記錄;
五、接地電阻測定記錄;
六、管路壓力試驗、脫脂記錄;
七、高壓、高溫、低溫和特殊材料管路的管子、管件及閥門的材質合格證;
八、焊接高壓、高溫、低溫和特殊材料焊件的焊條合格證;
九、設計變更通知書,設備、材料代用單和合理化建議;
十、儀表設備交接清單;
十一、未完工程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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